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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查处十家单位!非法使用“鬼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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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3 03: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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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查处十家单位!非法使用“鬼称”?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切实解决好群众身边“关键小事”,今年以来,梅州市市场监

  管局组织并且开展了全市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力度打击利用电子计价秤作弊等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电子计价秤违法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情: 2024年6月5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饭店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一台的电子计价秤能够最终靠秤的控制面板的不同按键改变计量数值,且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市斤”进行交易结算。经兴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为作弊秤(不合格)。当事人涉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兴宁市局于即日立案,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兴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HQS20240004)

  处罚结果:经查明,本当事人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做交易结算和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和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已构成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和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2、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案情:2024年6月12日,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梅州市梅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人员对梅县区某海鲜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存在计数不准确的问题。经执法人员的现场检定,将2kg的砝码放在该电子秤上,通过按“单价1”、“单价2”...“单价6”键会在砝码标值重量上逐步增加重量,每个键递增0.2斤左右。按“单价1”显示4.2斤,“单价2”显示4.4斤...按“单价6”显示5.2斤,按“单价7”键则回到正常状态重量。

  梅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后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

  处罚结果: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作为称量工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

  当事人从事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2024年5月22日,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梅州市梅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人员对梅县区某农贸市场海鲜档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1台“ACS-30EB”电子计价秤存在计数不准确的问题。经执法人员的现场检定,将2kg的砝码放在该电子秤上,通过按“单价1”、“单价2”...“单价6”键会在砝码标值重量上逐步增加重量,每个键递增0.2斤左右。按“单价1”显示4.2斤,“单价2”显示4.4斤...按“单价6”显示5.2斤,按“单价7”键则回到正常状态重量。

  梅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后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

  处罚结果: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作为称量工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从事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2024年5月29日,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梅州市梅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人员对梅县区某水产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1台“ACS-30E”电子计价秤存在计数不准确的问题。经执法人员的现场检定,将2kg的砝码放在该电子秤上,通过按“M1”、“M 2”...“M 6”键会在砝码标值重量上逐步增加重量,每个键递增0.2斤左右。按“M 1”显示4.2斤,“M 2”显示4.4斤...按“M 6”显示5.2斤,按“M 7”键则回到正常状态重量。

  梅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后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

  ” 经检测,上述电子秤在按动数字“1”+“去皮”键后即可开启作弊模式,然后按“M 1”、“M 2”.....就会分别显示不同的数值,

  处罚结果: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作为称量工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从事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2024年5月29日,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梅州市梅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定人员对梅县区某水产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1台“ACS-30-DHB”电子计价秤存在计数不准确的问题。经执法人员的现场检定,将2kg的砝码放在该电子秤上,通过按“单价1”、“单价2”...“单价6”键会在砝码标值重量上逐步增加重量,每个键递增0.2斤左右。按“单价1”显示4.2斤,“单价2”显示4.4斤...按“单价6”显示5.2斤,按“抗震”键则回到正常状态重量。

  梅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后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

  ”经检测,上述电子秤在按动数字“9”键后即可开启作弊模式,然后按“单价1”、“单价2”.....就会分别显示不同的数值,

  处罚结果: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作为称量工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从事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处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电子计价秤销售商万某擅自开启、破坏电子计价秤检定封印和防作弊装置案

  案情:2024年5月,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万某开办的丰顺县汤坑镇某衡器经营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其在售的5台电子计价秤无出厂铅封或铅封不完整。该行为

  。随后,由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经查明,该经营部在售的这5台电子计价秤中,3台是万某自行破坏铅封开启的,2台在其进货时就无出厂铅封或铅封不完整。万某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责令万某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5台涉案电子计价秤、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2024年5月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兴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用的计量器具电子计价秤(产品编号:01346、491508)2台进行称重检定。经检定,当事人在用的电子计价秤称重结果与标准砝码重量不符,且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市斤”进行交易结算。当事人涉嫌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本局执法人员于即日立案,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对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5月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兴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对上述2台电子计价秤分别进行称重检定,结果为

  上述2台电子计价秤显示的示值与标准砝码重量不符且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市斤”

  ,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检定结果通知书编号:HQS20240001、HQS20240002)。

  处罚结果:经查明,当事人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做交易结算和使用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和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已构成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和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的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2台;三、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案情:2024年6月7日,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五华县水寨镇某水产经营部在用电子计价秤做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在用电子计价秤

  ,在待机状态下,执法人员将1kg砝码置于该电子秤托盘上,按M2键后,再按M3、M5键,重量显示分别为1.05kg、1.10kg,

  ,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该电子计价秤,后经五华县质检所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2024年8月6日,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九、大埔县湖寮镇某珠宝店使用未依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商品称重交易结算案

  案情:2024年2月20日,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埔县湖寮镇万川路某珠宝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黎某某

  用于商品称重交易结算。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 2024年4月18日,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十、大埔县湖寮镇某商店使用未依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商品称重交易结算案

  案情: 2024年5月28日,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埔县湖寮镇人民路某商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

  用于商品称重交易结算。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处罚结果:2024年7月15日,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

  典型意义: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鬼秤”等缺斤短两是对市场经济诚信原则的极大损害,也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民生热点问题。梅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鬼秤”等缺斤短两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计量作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着力营造主体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梅州社会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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